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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柳讀書|事實構建、公共理性與媒介偏向:法國第一起被平反冤案“卡拉斯案”的輿論反轉

 

“閑門向山路,深柳讀書堂”,語出(唐)劉昚虛《闕題》。深柳掩映下的清凈書堂,最是讀書人向往的治學之所。由是,我們用“深柳堂”來命名《新聞與傳播研究》論文推介欄目,以期讓同好慢慢品讀,細細體味。

 

本欄目期待能夠成為學者們田野歸來坐而論道的一方寶地,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切之,磋之;也歡迎各位讀者向作者提出問題,琢之,磨之;我們會精選問題予以回應,獎之,勵之。

 

事實構建、公共理性與媒介偏向:

法國第一起被平反冤案“卡拉斯案”的輿論反轉

 

作者|王潤澤 王漢威

 

內容提要

 

1761年,卡拉斯案在法國發(fā)生,在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下,該案事實被反復構建:圖盧茲教會認為這是一起由于宗教原因的謀殺,這一結論獲得司法認可;伏爾泰則認為這是一起與宗教無關的自殺。伏爾泰的事實建構雖然最終扭轉了輿論,但其建構過程中細節(jié)問題頗多,詭異的是,這幾乎沒有招致任何批評。論文從媒介視角切入,認為伏爾泰采用了相較于圖盧茲教會更偏向空間的媒介,跳出了宗教支配的絕對空間,擴大了案情議題的討論范圍,從而與“寬容”理念相契合,通過價值先導遮蓋了事實判斷中的疏漏,由此將自身的事實判斷樹立為權威,構成其實現(xiàn)輿論扭轉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

 

卡拉斯案 伏爾泰 寬容 輿論反轉

 

正文

 

卡拉斯案是發(fā)生在1761年法國圖盧茲(Toulouse)的一起冤案,新教商人讓·卡拉斯(Jean Calas)被誣陷殺害自己的長子,慘遭車輪刑。之后伏爾泰(Voltaire)為該案奔走數年,到1765年方平反之。此案被視作法國歷史上第一起被平反的冤案,司法的反轉在相當程度上意味著事實認知的變化:不管是卡拉斯一家、圖盧茲地方法院及教會,還是伏爾泰,其各自表達的案情并不統(tǒng)一。而伏爾泰作為彼時歐洲的重要公眾文化人物,在司法審判業(yè)已執(zhí)行的情況下重新構建案情,并對法國乃至全歐洲精英圈層進行針對性的傳播,批駁既有證據、營設受害形象、呼喚公共理性、塑造寬容共識,在扭轉判決的同時確立了卡拉斯案的情節(jié)框架和特定細節(jié),然而其事實敘述層面仍有疑點,這是本文的基點所在。

 

 

一、隱秘的宗教審判:卡拉斯死刑的輿論基礎

 

讓·卡拉斯是圖盧茲的一名布商,到1761年,其生意已經經營了四十多年。他和妻子、大兒子馬克-安托萬(Marc-Antoine Calas)、二兒子皮埃爾(Pierre Calas)住在城內商業(yè)區(qū)的一座三層樓里,第一層是門市部,上面兩層住人。馬克和皮埃爾都在父親的門市部里工作。三兒子路易斯(Louis Calas)在四年前改宗天主教,也住在圖盧茲;小兒子多納(Donatus Calas)和兩個女兒并不在家;另外,盡管這是個新教家庭,但是其女仆珍妮·維吉爾(Jeanne Vigière)卻是天主教徒。在案發(fā)的10月13日,當地一位著名律師的兒子萊維斯(Gaubert Lavaisse)來家拜訪。

 

晚上七點,馬克第一個吃完晚飯離席,其他人則去了另一個房間聊天,以為馬克去打臺球了。到晚上十點鐘,皮埃爾送萊維斯下樓。在一樓,兩人看到了馬克的尸體吊在門梁上。皮埃爾趕忙把父親叫來,把尸體解下來,然后皮埃爾和萊維斯在讓·卡拉斯的授意下去找醫(yī)生,夫婦兩人開始搶救兒子,同時,其他在場者也被要求保持沉默??僧斷従觽兟牭狡ぐ柡腿R維斯的呼叫、看到二人飛奔出去后,自發(fā)聚集在了卡拉斯家門外。醫(yī)生到來后確認馬克已被勒死兩小時了。

 

(一)輿論謀殺:教會與司法在事實建構中的合謀

 

圖盧茲司法部門在得知消息之后迅速到達現(xiàn)場。在對圍觀人群展開詢問并對門市部進行了搜查之后,房間內的所有人都被下令拘留,直接帶到往常用于審訊犯人的市政廳。由于基督教教義和當時法律規(guī)定,基督徒自殺是不義的表現(xiàn),不僅會使整個家族蒙羞,最為重要的是其財產也會被悉數沒收,尸體也要被拖行游街。為了避免馬克的自殺被認定,卡拉斯一家商定聲稱尸體是在地板上發(fā)現(xiàn)的。

 

在卡拉斯一家進行了否定式的事實構建,從而把自殺的可能排除掉后,司法人員開始對嫌疑兇手進行分析和確定,最終認定是卡拉斯一家合謀把馬克給殺害了。之后卡拉斯一家和拉維斯被逮捕并分隔到了單獨的牢房內,之后治安法官大衛(wèi)(David de Beaudrigue)才簽發(fā)了對五人的逮捕令。

 

為了收集更多的證據,圖盧茲司法方面選擇傳訊當時的目擊證人,并在圖盧茲各處張貼邀請證人前來作證的問題清單——這是一份由教會贊助的布告。教會力量的介入使得此案不再是單純的司法事件,宗教迫害的傾向逐漸抬頭,這份布告要求可能的知情者要么說出自己知道的信息,要么就要被逐出教會——哪怕他們所聞也是道聽途說而已。這導致許多不利于卡拉斯的謠言傳開,最終形成了一種說法:卡拉斯一家是為了阻止第二天馬克的改宗儀式才殺害了他。當司法方面下令把馬克葬在天主教殉道者公墓的時候,這種說法越來越被人們所認可。

 

緊接著,馬克的葬禮由當地重要的天主教組織白衣善會操持,他們乃至于整個圖盧茲都把馬克看作了“圣徒”一樣的人物:

 

白衣善會的會友們同對待殉道者一樣,為馬克-安托萬舉行了隆重的宗教儀式。從來沒有任何教派為一名真正的殉教者祝賀瞻禮日時有如此盛大的排場;不過這樣的排場也是很嚇人的。他們在莊嚴華麗的靈柩臺上豎起一具骷髏,并且能夠活動,這具骨架就代表馬克-安托萬,他一手持棕櫚枝,一手握著一支筆,表示要簽署放棄異端的誓言書,實際上,他是寫下了置他父親于死地的判決書。

 

在伏爾泰看來,這次葬禮后讓·卡拉斯就很難逃出生天了。很快,1762年圖盧茲對瓦西大屠殺兩百周年的慶祝儀式在當地舉行,為了這次儀式,城里開始修建相關設施,有人甚至公開說處死卡拉斯一家人的木板高臺是節(jié)日最壯觀的裝飾。在這兩次活動期間,現(xiàn)有的史料沒有任何關于支持卡拉斯的言論留存,沉默的螺旋就在這種司法高壓和宗教狂熱的氣氛中悄然形成了。

 

而這種輿論也對圖盧茲法院的判決造成關鍵性影響。1762年3月9日,13位法官展開討論,然而意見分歧較大,陷入僵持。意見相左的兩派法官就這一問題在城內展開辯論,但由于后來“滿城風雨,議論紛紛”,參與論辯的法官都躲到鄉(xiāng)下去了。再后來,支持卡拉斯的法官選擇沉默,還有一位轉向了支持死刑直接導致認定卡拉斯有罪的一方成為多數,到三月下旬,讓·卡拉斯被處以車輪刑。其余人中除皮埃爾被流放之外,都無罪開釋;遠在尼姆全程未參與的小兒子多納也由于周圍人的偏見去了瑞士。

 

可以說,卡拉斯的死刑判決是宗教迫害想象引發(fā)的事實捏造和輿論構建。比恩(David Bien)等學者論述了當時天主教和新教之間的嚴重對立,胡格諾教徒(Huguenot)不僅在意識形態(tài)、社會治安和國際關系上與天主教齟齬頗大,在君主專制如日中天的法國被認為存有相當強烈的共和傾向,同時新教徒中從事工商業(yè)的比重要遠較天主教徒高,所以社會階層分化與宗教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合流了,“農民對市民的不信任構成了社會動亂的催化劑”,在1572年8月還曾發(fā)生過持續(xù)數月的天主教針對胡格諾教徒的圣巴托洛繆大屠殺。天主教徒對于胡格諾教徒的不認同也并非全部來自所謂的“異端”執(zhí)念,而是擔心胡格諾教徒殺人奪財。盡管在卡拉斯案案發(fā)時胡格諾教徒的負面形象已經開始消退,對其肉體鎮(zhèn)壓已經停止,但以宗教為名義的粗暴行為仍未斷絕,卡拉斯一家作為圖盧茲人口占比極少的胡格諾派,被當局和民眾視作殺人兇手有著比較深刻的歷史淵源和社會背景。隨著教會粗暴而輕率地介入,考慮到其作為上帝“在地上擴展天國”的存在,對卡拉斯的專政就成為其維護和彰顯自身權威、打擊異端的必要動作。

 

(二)教會、狂歡與司法的疑慮:事實的最初形成

 

這樣一種根植于社會心理的潛在情緒隨著教會的介入迅速演變?yōu)閳D盧茲普遍的事實認知,這起案件也被迅速定性為謀殺,成為赤裸裸的宗教迫害,此案宣判前大張旗鼓的宗教活動其實也都建立在這一判斷的基礎之上,輿論已經不是特別容許對事實本身的疑點進行探討了,個人被裹挾到了巴赫金(Bakhtin Michael)意義上的狂歡當中,這種“顛倒的生活(monde à lènvers)”使得日常被宗教壓制的集體壓抑得以充分的舒展。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方面在事實核查上的努力顯得無足輕重,法官們的辯論迅速地被淹沒了,就最終判決來看,司法方面或許仍然是存在疑慮的,讓·卡拉斯被處以極刑,皮埃爾被流放出城,其他人均無罪開釋,根據這一宣判倒推的事實是讓·卡拉斯一位老人幾乎獨自殺死了他正值青年的大兒子,二兒子皮埃爾僅給予了非常有限的幫助,其他人甚至與之無關。這一明顯不合常理的情節(jié)在彼時并沒有被充分的重視,相反,有罪宣判這個概括性結論無疑為“事實”的最初建構鏟上了最后一锨土。

 

二、輿論反轉:伏爾泰對卡拉斯案事實的再建構

 

馬克到底是自殺還是他殺?就目前可檢索到的案發(fā)當時的史料來看,絕大部分是伏爾泰和他的律師團隊留下的,圖盧茲方面內容幾無,在學界主流基本認同馬克為自殺的情況下,仍有學者通過考察當前史料中的一些矛盾點提出質疑,雖不至于推翻大結論,但也為這一案件留下了問題:既然伏爾泰所掌握的難以稱為真相,其事實建構的說服力從何而來?要探討這一問題,還需回到歷史現(xiàn)場,關注伏爾泰的事實建構過程。

 

(一)伏爾泰的參與和翻案:影響深遠的史料網絡

 

之所以伏爾泰會參與到這一案件中,或許不能簡單地用反對天主教會的情感動機來解釋,胡格諾教徒掀起的卡米塞德起義對君主制的挑戰(zhàn)和他自身的自然神論(deism)傾向使得伏爾泰認為自己“在精神上距離加爾文教派與傳統(tǒng)天主教一樣遙遠”,更合適的解釋是,這是伏爾泰對“寬容”理念孜孜一生追求的一個縮影,1723年出版的《亨利亞德》歌頌了頒布《南特敕令》的亨利四世,1733年出版的《哲學通信》發(fā)展了洛克的觀點,將宗教的功能局限于心靈。也就是說,經過長期的努力,伏爾泰已經在寬容理念傳播領域具備了自覺而成熟的工作方向,投身卡拉斯案的翻案自然順理成章,正如麥克唐納(Marc Macdonald)自觀念史和啟蒙運動研究縱向和橫向兩條線索切入,將卡拉斯案置于寬容觀念和實踐的交匯點上。

 

在接觸到卡拉斯家人并了解案情后,伏爾泰先后出版了一系列小冊子用以申辯,主要觀點有二:首先,此案與宗教信仰無關;其次,此案為自殺而非謀殺。就具體文獻而言,比較詳細介紹卡拉斯案件的是《圖盧茲商人讓·卡拉斯審判和處決相關的原始文件》(以下簡稱《原始文件》),其“原始”之處在于除了一封請愿書之外,其他篇目都是卡拉斯一家的書信和備忘錄,涉及卡拉斯夫人(Anne Rose Cabibel)、次子皮埃爾、當時不在場的四子多納,同時,亦有小冊子敘述客人拉維斯的回憶,所陳述案情內容基本一致。

 

這些資料看似都來自直接的目擊證人,說服力很強,但實則不然。首先,這些文件很有可能經伏爾泰處理過,伏爾泰也并不回避這一點,大名赫然寫在小冊子的封面上,在每篇的最后都有“Chatelaine”的字樣。其次,寫作時間距案發(fā)有一年之久,拉維斯的敘述則是在1765年才出版,這對敘述的可靠性造成了損害。第三,就《原始文獻》涉及到的三個口述者來看,伏爾泰看似采納了多方信源,但依然有瑕疵,即使三人之間的血緣共同體暫不提,就從證詞的法律效力來講,多納案發(fā)時在二百多公里外的尼姆,而卡拉斯夫人在發(fā)現(xiàn)尸體的第一時間也沒有在現(xiàn)場,她“不敢下去,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當她下到現(xiàn)場的時候,已經有鄰居出現(xiàn)并聚集在現(xiàn)場了,案件已經無可避免地公開化,此時她的證詞已經不再具備獨特的關鍵作用。所以說,這個案子本身沒有死亡瞬間的目擊證人,而最初發(fā)現(xiàn)尸體者中僅有皮埃爾一人公開講述了案情——拉維斯的敘述要在三年后,這形成了一種孤證,無論對于司法還是歷史研究,恐怕都不那么有說服力。

 

同期,伏爾泰還出版了一系列相關的小冊子,包括詩歌《宗教狂熱受害者卡拉斯的不幸歷史》、著作《傲慢的哲學家》的附錄以及大名鼎鼎的《論寬容》。在案情事實層面與《原始文件》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另外不直接涉及案情的還有伏爾泰與卡拉斯案律師的通信,這些律師也為卡拉斯案提供了用以記錄案情的備忘錄,但與《原始文件》中建構式的表達不同,這些備忘錄主要是針對既有法庭審判的證據的,比較典型的有卡拉斯最初的辯護律師蘇德(Sudre)和之后翻案律師博蒙特(Elie de Beaumont)、盧瓦瑟·莫萊翁(Loyseau de Mauleon)創(chuàng)作的小冊子。這些備忘錄所秉持的批駁路數在伏爾泰面向公眾發(fā)布的很多作品中也有相當明顯的體現(xiàn),如《對卡拉斯案證據的批判性審查》,針對圖盧茲司法方面證據的可靠性和獲取主體的合適與否大做文章。

 

雖然是啟蒙運動中的理性化身,伏爾泰仍然在寫作中使用了大量的情感語匯甚至是人身攻擊,比如在給達朗貝爾的一封信中,卡拉斯案被稱為“血腥而可惡的悲劇”,法官是“諂媚的”,而群眾是“偏執(zhí)而狂熱的”。盡管信件一般被看作私人化的表達,但當時“好的書信公之于眾”是常見現(xiàn)象,另據阿布羅西莫夫(Abrosimov)的研究,格林(Correspondence Littéraire)在狄德羅(Diderot)的幫助下創(chuàng)辦了一份面向精英階層的刊物《文學通信》(Correspondance littéraire),而伏爾泰的信件常常會被這一刊物所刊登。并且這封寫于1765年3月份的信,4月就已經被公開在英國的《環(huán)球知樂雜志》(Universal Magazine of Knowledge & Pleasure)上了,所以在當時伏爾泰的信件并不是純粹私人化的表達,伏爾泰對于這一情況也是知情的,他也因為英國某些出版商的不當改編向貴族朋友們說明過情況。正是這種“出版商的投機”使得“哲學家的沉思”在輿論場內形成了馬太效應。整體上看,阿布羅西莫夫將伏爾泰的傳播策略總結為打通權力中心、動員群眾參與和尋求國際聲援三點,具體措施包括寫作出版小冊子和書信、參加貴族沙龍、城市公開演講等,是少有的以傳播視角來看待這一事件的研究。

 

上述都是建立在伏爾泰方面的史料基礎之上,謹慎地說,我們只能得知在伏爾泰看來,卡拉斯一家是如何掩蓋自殺以及教會和圖盧茲法院是如何建構“事實”的。那么,伏爾泰在卡拉斯案事實構建層面并不那么堅實的可靠性為何沒有影響到其在卡拉斯案案情塑造上的成功呢?在17世紀中葉的法國,公共知識分子如何在事實判斷上獲得公眾信任,這種在當下看來伏爾泰所扮演角色的奇異與混淆或許正是啟蒙運動留給現(xiàn)代文明的重要啟發(fā)和反思。

 

(二)抑郁者與和睦家庭:伏爾泰消解謀殺動機的群像描摹

 

據圖盧茲法院的審判,馬克是因為宗教原因而被謀殺,而伏爾泰就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提出了一種針鋒相對的說法:馬克是因為非宗教原因自殺的。謀殺證據的不夠充分是一方面,畢竟“現(xiàn)場也有某些指向謀殺的元素”,另一方面伏爾泰采信了卡拉斯家人對于彼此性格的描述——盡管這很難成為直接的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但考慮到相關表述在各類文獻中的頻繁出現(xiàn)和卡拉斯案在輿論上的巨大成功,這種“立人設”的策略還是有其效用所在。

 

在伏爾泰的筆下,死者馬克是一個陰郁而寡言的人,他本來有心從事法律工作并拿到了學位,但卻由于當時新教徒不能擔任公職而無法從事他所期待的工作,“他變得無常、沉默、厭世,不再參加街坊的娛樂和談話。”在這之后,馬克閱讀了《哈姆雷特》等悲劇作品以及其他有關自殺的文章書籍等。本身性格不利于疏解郁結,又遭遇了現(xiàn)實的困難,非宗教因素的自殺動機就這樣確立起來。

 

相對應的,作為馬克至親的讓·卡拉斯和卡拉斯夫人則是極為和善的人,用多納的話說:“應該不會有比他們更好的父母了。”尤其是在三兒子路易斯改宗的問題上,卡拉斯確實沒有因為他改宗天主教而采取措施,相反,路易斯生活上還要仰仗父親的資助。對于路易斯的態(tài)度在消解卡拉斯一家殺人動機方面是相當具有說服力的,不過這仍存疑點。法國考古學家保羅(Romane-Musculus Paul)考察卡拉斯一家的家譜發(fā)現(xiàn),1736年出生的路易斯第二天就“接受了天主教洗禮”,到1756年“公開放棄信仰(abjure)”,并在1765年搬遷到了可視作新教國家的英國。路易斯到底放棄的是天主教信仰還是新教信仰,這段記錄似乎有些矛盾——畢竟他的胡格諾兄弟姐妹們和他接受洗禮的教堂是同一個。另外,案發(fā)時路易斯已經搬離父母家,這背后是否有宗教原因也有待考證。此外,卡拉斯臨死前的自述也以小冊子的形式出版了,據此文獻,讓·卡拉斯臨死前也沒有責怪司法人員,反而希望他們得到上帝的庇佑與寬恕,這與《路加福音》(23章43-47節(jié))中耶穌被釘十字架時寬恕行刑者的敘事頗為接近,由此對卡拉斯個性與道德的塑造不言而喻。除了在文獻中直接描摹,伏爾泰還將卡拉斯夫人帶入巴黎沙龍,這種面對面的人際傳播也更易讓巴黎上流社會相信卡拉斯夫人和伏爾泰敘述的真實性。

 

盡管被宣判無罪,但是當時來卡拉斯家做客的拉維斯也一度被圖盧茲人懷疑為是新教教會派來殺死馬克的兇手。伏爾泰根據卡拉斯一家的講述比較隱晦地反駁了這一點,多納稱拉維斯是“誠實而溫文爾雅的”,與他對話較多的卡拉斯夫人也對他印象很好,甚至讓·卡拉斯臨死前的告白都不忘對他表示敬意。另外,在拉維斯的自述和《原始文件》中,也都提到了他律師之子和“新天主教徒”的身份,不僅不具備殺人動機,并且以如此拙劣而直接的手法謀殺確實不太符合常理。

 

除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個體之外,伏爾泰對于圖盧茲的司法人員以及圖盧茲居民的抨擊也體現(xiàn)在字里行間。《論寬容》中略含嘲諷地說有幾位法官回避輿論“有個遺憾的原因顯得蹊蹺”,《原始文件》中稱審判卡拉斯的人是“沒有智慧的”,而造謠生事的人是“品行低劣的”,類似的寫作方式還能在律師們的備忘錄中窺見一斑,莫萊翁先入為主地描述了這一事件:“一個年輕人被生活的重擔壓得喘不過氣來,在父親家里逃避自我……父親看到兒子的尸體時發(fā)出了絕望的哭聲,卻被認為是發(fā)生了爭執(zhí)和斗毆,因此,我們看到最善良的父母因殺人犯的罪行而被處死。”類似的先入為主的判斷,到19世紀甚至還被放大了,有雜志稱法官中“有幾位的位置是買來的”,逮捕卡拉斯一家的治安法官大衛(wèi)“魯莽浮躁……擁有盲目的熱情和殘忍的決心”,另有“挖苦的目光”以及簡短的對話等細致描寫;不僅在有關皮埃爾有罪的論述中使用了多納備忘錄中幾乎完全一致的排比反問,還稱天主教徒“缺乏個性和理智”,直接認為天主教仍秉持卡拉斯殺子的論調;再如1831年美國一份宗教報刊以書信的格式轉寫了卡拉斯臨死前的自述,也秉持了同情和激憤的感情基調,宗教對立態(tài)度顯著,該文也被屢次轉引。還有學者如尼克松(Edna Nixon)明顯持揚新教貶公教之意,卡拉斯是“不屈不撓的”,法官是“不擇手段的”。

 

伏爾泰的這種寫作方式大獲成功,從御前會議時貴族和官僚們的態(tài)度可見一斑:“普拉斯蘭公爵(Duc de Praslin)對她(卡拉斯夫人)的熱情簡直不能更多……有不少法官在場,部長們也來了許多,這個場面對她們十分有利……翻案的請愿得到了所有人的贊同……(在場的人們)也為之前的不公判斷深感憤慨。”伏爾泰使幾乎整個巴黎乃至法國都對卡拉斯一家產生了莫大共情,這也是他相對于之前宣揚宗教寬容的神學家們成功的地方:克服了以往宗教宣傳中“冗長、嚴肅、粗俗的黨派主義”的問題,用文學式的寫作增強了可讀性。最終,1764年6月4日,國務會議撤銷了圖盧茲高等法院的判決。1765年3月9日,國務會議正式宣布為卡拉斯一家完全恢復名譽,國王賜予卡拉斯夫人3.6萬金幣的撫恤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在翻案的時候并未明確馬克的死因。

 

(三)證據與科學:理性在伏爾泰公共表達中的體現(xiàn)與修正

 

伏爾泰所秉持的理性范疇可以概括為一種繼承自洛克的唯物經驗論,所關注的是“經驗和常識”。這一點在他的歷史寫作中也體現(xiàn)得十分明顯:不盲從權威,以事實為訓,具有強烈的進步主義和機械主義色彩。對照卡拉斯案中的公共表達,伏爾泰意義上的理性同樣在形式上貫穿始終:除了在群像描摹中相對情感化并且立場鮮明的表達,在司法規(guī)則內的證據探討和對科學知識的應用也是其寫作特色。

 

圖盧茲司法方面的逮捕、判決和處決本身就疑點頗多,伏爾泰首先攻擊了證據的來源。逮捕卡拉斯等人的依據除搜查結果之外,還有“狂熱分子高喊”和“謠傳”,何況教會的介入就帶有某種強迫表態(tài)的意味。另外,伏爾泰認為宗教狂熱是導致卡拉斯被處決的直接原因,教會在司法進程中越位了,司法過程被宗教狂熱裹挾著展開,尤其是當法官由于輿論壓力回避這一案件的時候,在相當程度上消解了判決的公正??紤]到伏爾泰對開明君主制的支持,把卡拉斯案及平反放在18世紀民族國家逐漸形成的背景下,甚至可以將其理解為一次宗教狂熱的短暫復活及世俗王權的有力制壓。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官投票的前后變化中,伏爾泰的描述是存有疑問的,在《論寬容》中起初有6位法官支持死刑,7位反對,但下文中反對的票數又變成了6票,最終的票型是8比5;而在《原始文件》中,總共只談到了12位法官的意見,起初的票型為6比6,最終判決雖然結果明確,但沒有說明具體情況。

 

票決表達上的矛盾說明伏爾泰對于卡拉斯案的事實仍然不夠明晰,同時,現(xiàn)場也有“謀殺的痕跡”,其中與卡拉斯一家口供相齟齬的就是法醫(yī)的檢查報告,在法醫(yī)拉馬克(La Marque)提交的尸檢報告里,馬克進食在死亡前四小時左右,而據口供從馬克離席到尸體被發(fā)現(xiàn)不超過三個小時。就這一點,伏爾泰方面給出的解釋都沒有從證據內容本身出發(fā),皮埃爾說這是因為法醫(yī)拉馬克對他個人的怨恨,而多納則說消化時間會因為“年齡、性別、體重和身體素質”而發(fā)生變化,皮埃爾的解釋無從驗證,多納則是相對主義的詭辯。然而這種反駁仍然奏效了,因為伏爾泰已經天然地預設了卡拉斯無辜的立場。相較于基于經驗的醫(yī)學報告,伏爾泰選擇口供作為首要依據,雖然無損于傳播效果,但這種表達是對他所提倡的“理性”的一種不恰當的修正,也反映出當時法律的不成熟。

 

如果說拉馬克的尸檢報告僅僅是經驗材料,那么博蒙特律師在上訴狀和小冊子中援引的法國皇家醫(yī)學院院長安托萬·路易斯(Antonie Louis)針對絞死的研究報告則完全可以稱得上是經得起推敲的醫(yī)學作品,這份報告使用了大量的案例材料,總結了自殺和他殺的區(qū)別,在傷痕上,他殺一般會留下水平的圓形傷痕,這一傷痕是判定外力勒死的充分條件。然而博蒙特卻把這個命題的否命題也認定為真,馬克的尸檢報告中沒有提到有水平的圓形傷痕,博蒙特以此作為馬克自殺的科學依據,赫希(Caspar Hirschiz)對這一問題亦有論述:“巴黎公眾中沒有(懂這個問題的)律師和法醫(yī)專家。”博蒙特的邏輯錯誤得以瞞天過海,成為了馬可自殺的科學基礎。

 

(四)寬容成為時尚:退隱的事實細節(jié)

 

種種疑點不僅沒有影響伏爾泰事實建構的成功,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也鮮有學者質疑,筆者認為一方面或許是因為既往學界對原始文本的關注不足,另一方面在輝格史觀之下,此類研究的價值取向似乎被天然確定:為寬容鼓與呼,似乎對伏爾泰的結論提出質疑就天然站到了不寬容的一端。

 

寬容在彼時的法國思想界幾乎屬于共識,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和貝爾(Pierre Bayle)的宗教寬容思想傳入法國并對伏爾泰產生了深刻影響,重農學派的杜爾哥等人同樣支持宗教寬容,隨著寬容理念投射向社會現(xiàn)實,天主教會在這種社會思潮的演進中迅速地被推向了這種道德觀念的對立面。

 

在卡拉斯案中,伏爾泰所出版的《論寬容》以及一系列其他呼吁寬容的出版物在法國乃至于全歐洲都大獲成功,甚至彼時并不喜歡伏爾泰的警察也承認《論寬容》“很有趣,寫得很好”。阿布羅西莫夫認為《論寬容》的成功是由于伏爾泰將這部作品限制發(fā)行,精準遞送到貴族的手中,這種限制的圈子極大地滿足了這些貴族自認為是法國精英階層的虛榮心。巴黎貴族們在財富來源、社會屬性和經濟階層等方面與凡勃倫(Thorstein Veblen)所論述的群體有著極大的相似之處,正如《有閑階級論》最后一章中所云:“受有閑階級觀念的影響最明顯的,是學識本身,尤其是高級學識。”所謂的“高級學識”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表現(xiàn)為與宗教勾連的具有強烈神秘主義色彩的知識,之后逐漸演變?yōu)槿宋膶W科或古典學科。伏爾泰所提供的“宗教寬容”議題以及其背后的理性觀念,由于其抽象性、古典性和神秘性,亦可納入這一范疇,所以,貴族圈子形成談論理性和宗教寬容的時尚是由于身份認同的訴求遠超常人,貴族處在潮流的巨大壓力之下。這也構成了輿論強化趨勢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對優(yōu)越感的追求——這是作為一種身份區(qū)隔而存在的。

 

從宗教寬容再具體到卡拉斯案,在伏爾泰的寫作中,后者是作為前者的論據之一而存在的,但是在實際的傳播效果當中,前者又成為了后者翻轉的依據,這個邏輯的循環(huán)是成立的,但問題在于這樣一種寫作和談論的方式實際上把目光聚焦到了理念之間的對抗而非具體的事實核查當中,伏爾泰的建構可以說存在硬傷,但因為其文本本身的出色,使得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實現(xiàn)了綁定,在寬容這種價值判斷本身又是彼時的時尚思潮的庇護下,事實陳述方面的瑕疵也就不再重要了。

 

三、卡拉斯案的輿論形成基礎:媒介偏向、事實建構和公共理性

 

圖盧茲教會和伏爾泰對卡拉斯案的案情進行了方向迥異的事實建構,這與兩者在立場上的根本區(qū)別緊密相關:盡管都秉持反宗教迫害的旗號,但是雙方的出發(fā)點并不一致。另外其所使用的媒介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教會主要通過教堂內的審問和兩次宗教儀式來建構、強化事實,而伏爾泰主要通過出版、書信和沙龍來爭取同情。這一差異值得注意,我們不妨從中剖析彼時歐洲輿論形成的內在邏輯,以卡拉斯案投射的寬容觀念的傳播片段反映啟蒙運動在輿論層面的實踐路徑和作用機制。

 

(一)空間偏向媒介:從絕對空間中脫出的伏爾泰

 

媒介存在時空層面的偏向,正如英尼斯所言,“宗教組織倚重時間,政治組織倚重空間”,又云“政治帝國倚重的是空間,基督教帝國倚重的是時間。”這在卡拉斯案當中具有相當的體現(xiàn),天主教會雖然遭到了宗教改革的沖擊,但其在圖盧茲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動搖,其所采用的兩種形式都是時間偏向媒介的體現(xiàn)。

 

對于市民的審問以及教會公告都依托于一個重要處所:教堂。教堂是基督教神學意義上的一種復雜綜合體,被視作“上帝的殿堂”和“信徒的庇護所”,這種“本質上是政治的所指物、棲身于宗教的能指”的絕對空間由于其建筑層面的穩(wěn)定性,相應地具有了時間的延展性和空間的相對封閉性,并構成了地方教會權威的恒久象征。圖盧茲市民依托于這一空間所展開的交流實踐也可以說是時間偏向的,因為教會組織的儀式同樣符合時間的延續(xù)性和空間的封閉性,比如教堂發(fā)起的訊問被圈定在教堂空間內部而不公開,呈現(xiàn)給圖盧茲市民的只有這一龐大建筑所代表的教會權威與卡拉斯一家作為異教徒之間的深刻對立;更典型的如對圣巴托洛繆大屠殺的紀念活動,不僅有近二百年的歷史,還只面向圖盧茲城市內部,教會將宗教慶典動員為市民狂歡,進而將整個城市型塑為教堂的延伸,使得宗教權威主導的集體狂熱成為價值判定的唯一標準,從而形成了不利于卡拉斯的輿論。到18世紀中后期,法國國王其實仍未實現(xiàn)對地方教會人事、財政等關鍵層面的控制,地方教會依舊被視作整個天主教會的一部分——而非法國權力機構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在天主教權勢力強大的圖盧茲,教會始終是城市內最高的精神統(tǒng)治者。

 

相對應的,伏爾泰的傳播實踐在空間層面的偏向要更廣闊:沙龍比教會質詢更為開放,寫信的對象面向全歐洲,其撰寫的小冊子投向不確定的大眾,這些傳播實踐都跳出了既有的時間偏向的媒介體系。大眾出版業(yè)的發(fā)展、世俗交往的增多和法國王權的膨脹使得此案判決權不再單純歸結于教士階層及其控制的地方司法當局,而是讓更廣大的市民階層和能夠干預司法決策的政治力量都能夠參與到這樣一起“宗教案件”的討論乃至于判決當中,宗教權威不再是價值判斷的至高準則。甚至可以說,卡拉斯案的昭雪意味著在彼時的法國,以小冊子和公開書信為代表的印刷媒介文明向以教堂為代表的宗教文明的媒介體系發(fā)起了強有力的挑戰(zhàn)。

 

(二)引入公共理性:輿論“民主”和寬容共識

 

卡拉斯案的另一個結果是,伏爾泰個人也被“法蘭西特質的公共領域”所塑造,成為公共理性的代言人。一方面,伏爾泰動員更多社會成員參與到輿論進程中,實質上貫徹了樸素的“民主”原則,從而為事實判斷提供背書。正是在卡拉斯案發(fā)生的同時,“第一次揭示輿論公共性價值”,彼時的思想和實踐都指明了輿論內在的合法性來源:參與式民主。

 

另一方面,為什么寬容能夠達成共識、成為“時尚”也有其必然性所在。伏爾泰試圖將其讀者群拓展到整個歐洲,其對事實的更高維度的建構以及其論證的“寬容”理念未必是具體的個體效用最大化的一種選擇——若伏爾泰不介入,處死卡拉斯就是圖盧茲地方樂見的局面。但是,在彼時教派、國家、民族間的分歧暫時無法彌合之時,“寬容”可以成為一種最大公約數,超越了原先的司法、政治決策,使得個體必須將自己置入更公開、更廣大、異質性更顯著的社會關系中展開博弈論式的分析,用康德的框架說,此時對理性的運用不再是私人的,而是公共的。

 

在這樣的思維下,寬容勢必成為具有普世意義的道德律令。反對寬容在異質性愈發(fā)深刻的彼時意味著對其他一切社會成員的反對,就像伏爾泰在提到為什么要為卡拉斯辯護時所說的:“你問我為什么對這位死于車輪刑的圖盧茲商人這么感興趣,我告訴你首先因為我是人;其次是因為我看到了外國人討論這件事并譴責我們。讓法國在整片歐陸上臭名昭著大抵是沒有必要的吧?”

 

(三)啟示和故事:教會和伏爾泰事實敘述模式之別

 

正如前文所述,伏爾泰事實構建其實是有寬容這一價值觀念的庇護,細究案情本身仍有瑕疵。不過,就現(xiàn)存史料來看,在伏爾泰創(chuàng)作小冊子之前,其實并沒有出現(xiàn)完整文本來講述案情全過程:圖盧茲法院的判決檔案在筆者所見的研究和史料中也杳無蹤影,教會的事實建構實際上一直是通過暗示來進行的,進而在司法上得以彰顯。回歸到媒介問題上,教會所使用的媒介除了布告和對話之外并不具備連續(xù)敘事的能力,不過這兩種形式也并未表達其事實判斷,而是在種種的暗示中,教會不斷地提供真實性尚存疑的細節(jié),圖盧茲市民對案情的建構其實也正是在這些細節(jié)的自我拼湊中完成的。

 

相反,伏爾泰所參與實踐的文本、沙龍與布告、審訊沒有技術上的差別,但是伏爾泰講了一個足夠完整的故事,框架明晰,細節(jié)充沛。“無處不在”的媒介導向了不同“文明”的形態(tài),圖盧茲教會仍然在試圖通過類似“啟示”的方法來傳遞信息,從而構建起基督教一以貫之的“神秘主義”的信息傳遞方式,在其中完成教會來自于上帝的合法性強調;而伏爾泰將其所知的所有事實細節(jié)都呈現(xiàn)出來,通過表現(xiàn)為“經驗和常識”的理性來建構其論述的合法性,這構成了西方社會世俗化的一種交流取向,宗教在司法方面的影響力逐步衰退,逐步衰退為社會的“子系統(tǒng)”。這兩者是個體實踐的偏向,而不僅僅是媒介本身——畢竟彼時古騰堡發(fā)明印刷術已經三百多年,印刷術的“可供性”并沒能在教會一端得以兌現(xiàn)。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教會和伏爾泰的事實構建在情節(jié)上都是以死亡告終的悲劇,寓意上都導向了對宗教迫害的反對,前者認為卡拉斯一家謀殺了馬克,而后者認為圖盧茲當局迫害了卡拉斯一家。在相應的范圍內都引起了足夠大的輿論震動——盡管這種事實本身的真實與否尚未得到確認,相較于真相本身,這兩個敘事利用宗教迫害所喚起的這種恐懼訴求以及建立在宗教或理性基礎上的強烈自我效能和身份認同應當是輿論形成相對更關鍵的層面。至于伏爾泰所描繪的事實最終能取得輿論上的勝利,并不見得是因為他的建構過程更“理性”,而是將事實與寬容相綁定,使得價值判斷的不可非議延伸于事實判斷。

 

 

四、余論

 

沃格林(Eric Voegelin)有言,伏爾泰不重視“知識的牢靠”,使歐洲公眾以為“一個好作家什么事都可以談論,任何不正確的意見都可被視為權威觀點,思想的不負責等于思想的自由”??ɡ拱钢械囊牲c到今天也沒有厘清,伏爾泰的一系列思想和實踐同樣被意識到是“啟蒙一步步深深卷入的神話”。確實,卡拉斯案的進步意義不可忽視,但筆者不無遺憾地認為,伏爾泰對于事實的建構與教會仍然有著內在的相似之處——事實判斷并非基于現(xiàn)實而是立場,事實自足的價值內核沒有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xiàn),輿論的反轉不見得是理性之于非理性的勝利,或許只是以理性包裝的一種非理性對另一種非理性的勝利,個人最終表達的極有可能只是個體或特定所“希望的真實”。一百多年前,馬克思批判鮑威爾“毫無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為一談”,具體到本文的主題,我們似乎也總是毫無批判地把技術、政治、社會秩序的解放和我們精神及傳播實踐的解放混為一談,我們的認知總是不可避免地會被某些價值觀念所裹挾,以至于產生對事實的誤判,當這種認知在公共領域,尤其是通過特定主體得以表達時,我們就很有可能再度回到1761年的圖盧茲:真相或許被永遠掩蓋,而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只能獲得被構建的認知和輿論,而對這種風險的警惕也正是伏爾泰在寬容、理性觀念之余給我們留下的、在當下更具現(xiàn)實意義的寶貴精神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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